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仓库安全培训《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》

来源:仓库社区发布时间:2019/05/27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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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围

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仓储场所,不适用于炸药仓库、花炮仓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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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要求

(1)消防安全责任

仓储场所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,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,确定各级、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。实行承包、租赁或者委托经营、管理的仓储场所,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。


(2)消防组织

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、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,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、义务消防队,开展自防自救工作。


(3) 消防安全培训

仓储场所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、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。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,持证上岗。仓储场所在员工上岗、转岗前,应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;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。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至少每半年、其他仓储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。


(4)消防安全标志

仓储场所应按照GB 15630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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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安全检查

(1)防火检查

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,各部门(班组)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。

(2)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:

a) 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;

b) 防火巡查、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;

c)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;

d) 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、员工宿舍;

e) 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;

f)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、分组和分堆(垛)存放,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,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;

g) 火源、电源管理情况,用火、用电有无违章;

h) 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,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;

i) 消防水源情况,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,消防设施有无损坏、停用、埋压、遮挡、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;

j) 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。


(3)防火巡查

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,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,可利用场所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。

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:

a) 用火、用电有无违章;

b) 有无吸烟和遗留火种现象;

c) 进入库区的车辆有无违章;

d) 装卸作业有无违章;

e) 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;

f) 消防栓、灭火器、消防安全标志灯设施、器材是否完好;

g) 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;

h) 门窗封闭、完好情况;

i) 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。


(4)火灾隐患整改

仓储场所对在防火检查、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,应及时进行整改消除。

(5)消防档案

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,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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储存管理

(1)仓储场所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按GB 50016的规定分为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5类。

(2)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;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,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,并明确防火责任人、落实临时防火措施,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。

(3)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,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,方准入库。

(4)库房储存物品应分类、分堆、限额存放。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。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。

(5)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:

a) 堆垛上部与楼板、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

0.3m(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);

b) 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.5m;

c) 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.5m;

d) 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.3m;

e)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。

(6)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,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。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、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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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电用火安全管理

(1)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.5m的防火间距,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。

(2)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,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。不应随意乱接电线,擅自增加用电设备。

(3)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,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。发现漏电、老化、绝缘不良、接头松动、电线相互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、短路、发热时,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及时修理或更换。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、检修。

(4)进入甲、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,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。

(5)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,并在醒目处设置“禁止吸烟”的标志。

(6)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防和使用火炉、火盆、电暖器等取暖设备。

(7)仓储内不应使用明火,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。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,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,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,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;动火作业结束后,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。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、时间、动火人、现场监护、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。


6

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


(1)仓储场所禁止擅自关停消防设施。值班、巡查、检测时发现故障,应及时组织修复。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,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,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。

(2)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,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,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。

(3)仓储场所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。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,应确保枯水期的消防用水。对吸水口、吸水管等取水设备应采取防止

杂物堵塞的措施。

(4)仓储场所设置的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;确需设置时,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。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,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。

(5)寒冷地区的仓储场所,冬季时应对消防水源、室内消火栓、室外消火栓等设施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。